本市教保服務機構、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托嬰中心等照顧6歲(含)以下學(幼)童之機構,應依據本府訂定「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與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或「臺北市托嬰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規定」辦理停課措施。